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城市規劃,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1-06-09 | 發布日期: | 2021-06-09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統一編號: | JNCR-2022-0010014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城市規劃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發〔2021〕13號 | 有?效?性: | 1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
主題分類: | 城市規劃,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6-09 |
發布日期: | 2021-06-09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統一編號: | JNCR-2022-0010014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城市規劃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濟政發〔2021〕13號 |
有?效?性: | 1 |
濟寧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濟寧市城市規劃區控制和查處
違法建設辦法》的通知
濟政發〔2021〕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曲阜文化建設示范區管委會(推進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濟寧市城市規劃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濟寧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城市規劃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根據《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失效和修改
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及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濟寧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實行屬地管理、源頭控制、協作配合、依法追責的原則。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違法建設: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在鄉、村莊規劃區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依法批準擅自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鐵路、公路兩側、高壓線走廊建筑控制區范圍內違法進行建設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在水庫、河道等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其他違反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或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性規定進行建設的。
第五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
區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市級審批規劃建設項目的批后監督監管工作,對市直管區域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各縣(市、區)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區政府(管委會)是本轄區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責任主體,區長(管委會主任)是本轄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本轄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工作目標,明確轄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和所屬相關部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二)處理因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引發的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等問題;
(三)完成市政府交辦的違法建設治理任務。
第八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直接責任主體,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是本轄區控制查處違法建設的第一責任人。主要職責是:
(一)對轄區違法建設登記造冊、建立臺帳,對歷史遺留違法建設實施分類處置,逐步實現違法建設清零目標;
(二)制訂具體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建立橫到邊、縱到底的網格化違法建設巡查機制,明確網格巡查防控責任人,及時依法處置新增違法建設,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
(三)在轄區內開展違法建設控制和查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第九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責任分工: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做好城市規劃的組織編制和管理工作,提供城市規劃相關技術支持保障,負責對各類違法用地行為,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范圍內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建設行為,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
(二)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監督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規范建筑市場管理秩序,按照規劃審批要求審核建筑施工圖紙,負責查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監督物業管理單位告知、勸阻住宅小區內的亂搭亂建行為并及時上報有關執法部門;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查處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許可要求組織建設的違法行為;
(五)城鄉水務部門按照管理職責負責查處水庫、河道等管理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違法行為;
(六)消防部門負責查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占壓消防通道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七)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對于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提供經營場所合法證明的許可事項,在核發有關許可證和執照時,對不能提供經營場所合法證明的,不予核發相關證件;
(八)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制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提供執法安全保障;
(九)各部門應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對工作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違法建設問題,應及時移交給相關責任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條 供電服務單位應嚴格審核報裝申請,用戶申請新裝或增加用電時,對不能提供用電工程項目批準文件的,有權拒絕受理其用電申請。
第十一條 區政府(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日常巡查制度,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城鄉規劃等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發現、接到舉報的違法建設,應當立即對在建的違法建設予以制止,并在24小時內向區政府(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違法建設一經查證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立案查處;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的,應當自發現違法建設之日起24小時內移送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有關職能部門之間查處違法建設管轄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協商確定管轄或者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因違法建設發生安全事故,由所在地政府(管委會)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建立違法建設治理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成立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局,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第十六條 建立查處違法建設聯合聯動機制。由屬地政府(管委會)牽頭,組織城管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進行聯合執法,對違法建設和違法占地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占壓道路紅線、侵占綠化用地、影響公眾利益等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的,依法予以處置。
第十七條 建立違法建設備案通報制度。區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違法建設日報告制度,及時將發現的違法建設向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備案,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違法建設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通報。
第十八條 建立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區政府(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和相關部門建立違法建設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反饋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與各區政府(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逐級簽訂防違治違目標責任書,將新增違建發現查處、存量違建處置、轉辦件辦結情況、執法案卷制作、檔案資料管理等內容納入責任目標。
第二十條 區政府(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違紀人員的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照相關規定調查處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接到投訴、舉報后不受理、不登記、不處理,或者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處理情況和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的;
(二)在管轄區域內,不履行日常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建設,情節嚴重,或者發現后不報告、不制止,情節嚴重的;
(三)對在建違法建設應當依法處理而不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對應當依法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不予拆除、不予沒收,或者以罰款代替拆除或者沒收的;
(五)未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辦案時限處理違法建設,情節嚴重的;
(六)幫助違法行為人逃避查處的;
(七)擅自出租土地進行違法建設項目的;
(八)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建設行為,未及時妥善處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九)縱容、庇護、放任單位或個人進行違法建設的;
(十)配合不力,阻撓、妨礙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
(十一)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十二)其他需要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8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