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370800MB2855934R/2020-5389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濟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組配分類 | 多維度查詢 |
成文日期 | 2020-09-16 | 廢止日期 | 2025-09-15 |
有效性 |
濟自然資規〔2020〕49號 濟寧市處理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實施意見
(文件狀態:有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持續深入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魯政字〔2020〕67號)精神和省自然資源廳等5部門《關于化解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魯自然資規〔2020〕3號)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條件
適用于本意見的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區、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
2.項目相關手續不全且于 2015 年 3 月 1 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3.經市、縣(市、區)政府研究確認不適宜于拆除或沒收的;
4.土地、房屋歸屬無爭議的。
“小產權房”以及納入《山東省爛尾工程及閑置廠房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濟寧市爛尾工程及閑置廠房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的項目不適用本意見。
二、化解政策和措施
(一)明確完善項目相關手續主體
1.項目建設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由建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方式,申辦完善項目產權相關手續和不動產首次登記。(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2.項目建設單位已終止或處于僵尸狀態,有聯建單位的,由聯建單位作為代辦主體;無聯建單位但有歸屬主管部門的,由歸屬主管部門作為代辦主體;建設單位已終止,無聯建單位且無歸屬主管部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指定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等機構作為代辦主體。代辦主體負責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方式代為辦理項目產權相關手續和不動產首次登記。(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二)完善用地手續
3.對未辦理用地手續的項目,可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政策規定由責任主體或代辦主體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補辦用地手續;涉及違法違規用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依規處置后再行完善用地手續。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和土地出讓金或價款的繳納標準,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有關政策確定。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成、無土地權屬來源資料的住宅小區用地,按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認定。(責任單位:財政局、行政審批服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三)完善建設工程規劃手續
4.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存在擅自改變用途、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范圍、超容積率、配套設施不齊全等情形的項目,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可按項目建設時的有關政策標準,對項目責任主體形成違法處罰、補繳費用、補建配套設施等問題處置的文件,處置完成后,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補辦規劃核實手續或出具符合規劃要求的意見。(責任單位:城市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四)完善建設工程竣工手續和消防手續
5.房屋工程未申請竣工驗收的,由責任主體或代辦主體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6.房屋工程建設因施工手續不全、施工技術資料缺失、相關建設主體缺失或不配合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由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筑實際控制人、代辦主體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質量安全鑒定;需要進行實體質量檢測的,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相關鑒定、檢測機構對各自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或結論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7.房屋工程經檢測鑒定滿足設計和標準規范要求的,檢測鑒定報告替代竣工驗收備案所需監督報告,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法為其補辦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或經檢測鑒定不滿足設計和標準規范要求的,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筑實際控制人、代辦主體應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整改。(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8.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辦理消防手續的房屋工程,經依法處理后,補辦消防手續。新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前,消防設計文件已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項目,可按施工圖審查時適用的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于其中不屬于一類高層住宅建筑的其他居民住房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質量可由當地政府組織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相關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條件評估,評估合格的,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筑實際控制人、代辦主體據此申報辦理消防備案手續。(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五)妥善辦理不動產登記。
9.當地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項目所補辦的審批手續或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要件和依據。(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10.對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購房人簽訂購房協議、取得合法有效的銷售不動產憑證且已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由于建設單位相關手續無法完善而影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的,經當地政府組織行政審批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可將辦理不動產登記與向建設單位追溯法律責任完善手續并行辦理,同時在不動產登記簿中加以標注。(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11.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實施重點工程拆遷項目、棚戶區改 造、城中村改造等建成的安置房以及房改售房,房屋歸屬人簽訂購房協議(安置協議)、取得合法有效的銷售不動產憑證且已依法履行相關義務,因歷史原因造成相關手續無法完善而影響房屋歸屬人取得不動產權證的,經當地政府組織行政審批服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可將辦理不動產登記與售房單位(建設單位)完善手續并行辦理,同時在不動產登記簿中加以標注。(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12.房屋所有權多次轉移、但未同步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經調查核實,對轉移鏈條清晰且相繼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轉讓合同無特殊約定的,可由現房屋所有權證書記載的權利人申請,經公告無異議后,注銷原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房屋、土地權利主體一致的不動產登記。(責任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13.符合首次登記條件但項目責任主體終止的,購房人可憑購房合同等權屬來源證明和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后,將有關情況在其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予以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責任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14.對于已取得住宅用途土地產權證書,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經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房屋竣工驗收通過(或由第三方提供的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合格報告)材料后,可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15.土地和房屋產權證書記載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原證書記載用途分別注明,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已登記的用途。(責任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16.未納入房改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單位購房、單位集資建房或經批準的單位自建房、單位聯建房,已出售給個人的房屋,購房人擬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單位和購房人共同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原單位不存在的,由代辦主體和購房人共同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責任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六)加大失信懲戒力度。
17.在化解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過程中,對拒不配合完善相關手續,影響購房人辦理不動產登記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并予以公告。(責任單位:發展改革委員會、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城市管理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三、有關要求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領導,落實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信守承諾、完善手續”的原則,建立工作專班,梳理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確定項目清單、建立臺賬,明確政府、職能部門、責任主體或代辦主體以及購房人在具體項目中應承擔的責任,因地制宜、分類處置,列出時間表、路線圖,對賬銷號。各部門要敢于擔當、勇于負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推動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化解,在化解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中,對執行縣級以上政府(管委會)決定的行政行為實行盡職免責。(責任單位: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局、行政審批服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稅務局、城市管理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
本意見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5日。
政策解讀:政策解讀:一圖看懂《濟寧市處理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實施意見》
附件:濟寧市處理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實施意見.pdf
濟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