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70800004312503J/2020-5314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濟寧市司法局 | 組配分類 | 主要負責人解讀 |
成文日期 | 2020-09-2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負責人解讀 丨 濟寧市司法局局長朱勇志解讀《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
【主要負責人解讀】濟寧市司法局局長朱勇志解讀《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
濟寧市司法局局長朱勇志解讀《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
2020年9月27日,濟寧市人民政府發布《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濟政發〔2020〕10號)(以下簡稱《應訴辦法》)。現就《應訴辦法》有關情況作如下解讀:
一、政策背景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對于依法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優化法治營商環境、保護市場主體活力、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原《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實施以來,在規范行政應訴工作,推進我市法治政府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隨著黨中央、國務院對法治政府建設特別是對行政機關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原《應訴辦法》內容亟需進行補充完善。市司法局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著手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在修訂過程中,充分征求了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經綜合分析研判,深入研究論證和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應訴辦法》。
二、決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
3、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6)51號);
4、山東省司法廳《關于深化和加強行政應訴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的通知》(魯司〔2019〕88號)。
三、出臺目的
《應訴辦法》的印發施行是規范我市行政機關應訴行為,自覺接受司法監督的重要舉措,對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充分體現了市政府全面推進政府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決心。
四、重要舉措
《應訴辦法》共21條,其主要內容是:
(一)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規范了起草《應訴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概念解釋和指導監督部門等。
(二)第五條至第八條主要規范了行政訴訟案件的承辦單位、收文批辦、應訴職責、承辦審批等。
(三)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主要規范了負責人出庭應訴職責與范圍、出庭應訴規范、參與調解原則、主動糾錯的義務等。
(四)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主要規范了敗訴情況報備、裁判文書備案、上訴審查規則、司法建議的落實反饋等。
(五)第十七條至二十一條主要規范了責任追究的情形、組織保障、參照執行、生效時間等。
正文:濟政發〔2020〕10號 關于印發《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