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70800004312466C/2021-0417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組配分類 | 濟政發 |
成文日期 | 2021-08-31 | 失效日期 | 2023-12-31 |
有效性 |
濟政發〔2021〕18號 關于印發《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寧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曲阜文化建設示范區管委會(推進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主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城區,包括任城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和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用于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包括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
綜合配套費,是指由市政府統籌使用,主要用于濟寧市主城區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專項配套費,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單位(以下統稱專業經營單位)使用,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建設項目規劃邊界線)供水、供氣、供熱、供電設施設備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凡在濟寧市主城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服務、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1.綜合配套費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2.專項配套費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71元征收。
(二)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綜合配套費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1.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綜合配套費,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73元征收;
2.非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綜合配套費,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三)服務業建設項目,綜合配套費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書面承諾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納時間。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向繳款人開具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財政票據。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入市財政。
第九條 建設項目非商業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儲藏室、架空層和附屬設施等,不繳納綜合配套費。
建設項目不需要專業經營單位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的,不繳納相應專項配套費。
第十條 超低能耗被動式建設項目、利用清潔能源方式采暖(包括地源熱泵、水源熱泵、電能、燃氣爐和空氣能等)的建設項目,不繳納供熱專項配套費。
第十一條 對于免繳綜合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已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繳政策的建設項目改變原批準用途的,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增加建筑面積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補繳增加建筑面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年度收支預算管理。
專項配套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全額用于建設項目紅線外專項配套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編制完成下一年度專項配套費使用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下達下一年度專項配套費使用計劃。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市財政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撥付專項配套費:
(一)自收到專項配套費使用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撥付已征收專項配套費的70%;
(二)建設項目紅線外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專項配套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符合接入條件后,自收到專項配套費使用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撥付已征收專項配套費的30%。
第十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部門,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主城區的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向建設單位和個人另行收取紅線外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及相關配套費用。
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紅線內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相關配套(含各類計量裝置、分戶控制系統)建設費用計入建設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價格外,不得向購房者收取或者以任何名義變相收取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相關配套(開口)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濟寧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3日印發的《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濟政發〔2019〕1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照《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濟政發〔2017〕20號)、《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濟政辦發〔2018〕6號)、《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濟政發〔2019〕12號)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但尚未完成資金撥付的,仍按照濟政發〔2017〕20號、濟政辦發〔2018〕6號、濟政發〔2019〕12號文件關于資金撥付的相關規定辦理。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018年1月1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自愿與專業經營單位簽訂建設項目專項配套工程建設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附件
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
項 目 | 紅線外征收標準 (元/平方米) | 備注 |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項目 | 199 | |
(一)綜合配套費 | 128 | |
(二)專項配套費 | 71 | |
其中:1. 供水 | 11 | |
2. 供氣 | 8 | |
3. 供熱 | 38 | |
4. 供電 | 14 | 含高層雙電源 |
二、工業企業建設項目 | ||
綜合配套費 | ||
其中:1. 生產經營性綜合配套費 | 73 | |
2. 非生產經營性綜合配套費 | 128 | |
三、服務業建設項目 | ||
綜合配套費 | 128 |
【文字版】 濟政發〔2021〕18號 關于印發《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docx
【PDF版】濟政發〔2021〕18號 關于印發《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主要負責人解讀】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龍玉記解讀《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