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公安局執法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公安工作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領導和指揮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全市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違法犯罪信息的綜合分析、研判,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管理和建設工作,并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制定教育訓練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公安宣傳和公安系統的表彰獎勵活動;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
(四)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偵辦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及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組織指揮跨縣市區以上重大系列案件的偵辦及全市性的集中打擊、搜捕、堵截等統一行動。
(五)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戶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
(六)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等管理工作;管理濟寧市看守所、濟寧市拘留所。
(七)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國籍、外國人永久居留、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務;按規定承擔出境、入境和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在市內居留、旅行有關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九)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
(十)組織、指導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市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按規定負責機動車輛登記、駕駛人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負責來我市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