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70800004312503J/2024-0457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濟寧市司法局 | 組配分類 | 2019年政策評估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關于《濟寧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濟政辦發〔2019〕15號)《濟寧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9〕14號)的后評估報告
現將《濟寧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濟政辦發〔2019〕15號,以下簡稱《規定》)《濟寧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9〕14號,以下簡稱《辦法》)的后評估情況說明如下: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根據《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管理辦法》以及《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深入開展調研,廣泛收集資料,征求了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的意見。2020年11月12日,省政府出臺《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6號),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9日,省政府出臺《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3號),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我市兩個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程序及管理政策內容均已被省規章等新規定覆蓋,應直接執行省規定,不宜繼續保留我市兩個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評估依據
1.《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6號)
2.《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管理辦法》(魯司〔2023〕54號)
3.《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魯司〔2022〕41號)
4.《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3號)
5.《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暫行辦法》(魯司〔2020〕48號)
三、評估結論
我局評估組認為,《規定》與《辦法》兩個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程序及管理政策內容均已被省規章等新規定覆蓋,應直接執行省規定,不宜繼續保留我市兩個行政規范性文件,建議廢止。
濟寧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