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708000043124079/2025-0137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濟寧市能源局 | 組配分類 | 服務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5-08-1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濟寧市能源局行政執法(行政處罰)服務指南
一、執法事項:能源執法行政處罰,見權責清單目錄分表(行政處罰類)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三、處罰范圍:承擔省、市屬煤礦安全生產執法和市直管范圍內能源執法職責,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承辦機構:濟寧市能源綜合執法支隊(聯系電話:0537-3730015)
五、審批機構:濟寧市能源局(聯系電話:0537-3991609,投訴電話:0537-3991620)
六、辦理流程:行政處罰流程圖
七、辦理時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內立案;2個月內調查終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三)直接送達的文書7日內送達,公告送達時限60天。
八、監督方式:執法和復查。
九、救濟渠道
(一)《行政處罰告知書》下達后5日內,當事人有要求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力;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十、處罰結果:行政處罰結果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十一、責任追究
(一)對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