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06-16 | 發布日期: | 2022-06-16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統一編號: | JNCR-2022-0010003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發〔2022〕11號 | 有?效?性: | 0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
主題分類: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6-16 |
發布日期: | 2022-06-16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統一編號: | JNCR-2022-0010003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濟政發〔2022〕11號 |
有?效?性: | 0 |
濟寧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濟寧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的
通 知
濟政發〔2022〕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曲阜文化建設示范區管委會(推進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濟寧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管理,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山東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市、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在本級節能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開展本級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 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規章制度,進行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第二章 節能規劃
第五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制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市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縣(市、區)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并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和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
第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并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節能管理
第七條 公共機構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公共機構的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建立能源消耗監測制度,并配置必要的監測器具。
第九條 市、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統計部門,加強能耗數據分析,定期統計并公布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第十條 市、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機構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監測體系和信息化管理平臺,對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確定和公布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并監督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每2年由本單位或者委托專業節能服務機構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優先選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設計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綠色建筑。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進行改建、裝修、加固時,必須同時考慮節能改造的內容,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并在節能改造后采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四章 節能措施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指定專人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節能工作重要信息,協調督促按時報送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情況,分析匯總和及時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節能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并將其提出的具體節能管理措施作為重要的參考條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并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
(一)日常辦公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檢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
(二)空調系統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本省有關室內溫度控制的標準,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運行管理,加強維護保養,中央空調系統應當每2年至少清洗一次;
(三)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收費;
(四)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五)照明系統應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六)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應當實行重點監測,進行科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九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范,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駛里程、用油額度、運行費用支出統計報告和公布制度,并按照下列規定,對車輛進行節能管理:
(一)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保有數量;
(二)按照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駕駛節能規范、單車能耗核算及節假日封存停駛、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險等制度;
(四)嚴格執行車輛百公里耗油分類控制標準,定期公布單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和節能獎勵制度;
(五)鼓勵工作人員綠色出行。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節約型機關建設要求,節約集約利用資源,防止和減少食品浪費。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做好垃圾分類。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內部信息化、網絡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采取減少會議數量與規模、縮短會議時間、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系統等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辦法,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考核獎懲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做出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共機構進行節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制定、落實情況;
(二)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制定、落實情況;
(三)能源管理崗位設置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五)國家、省、市政府采購名錄中有關節能產品、設備、設施等執行情況;
(六)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七)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和能源審計執行情況;
(八)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九)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和油耗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節能監督檢查其他事項。
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并設立節能舉報電話,對舉報情況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由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制度和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的;
(三)未建立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四)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五)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未建立統計臺賬的;
(六)未按照要求報送上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的;
(七)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做出說明的;
(八)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九)建設項目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
(十)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采購節能產品、設備的;
(十一)設有食堂的公共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未制定或者未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的;
(十二)違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
(十三)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落實。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5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