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_安全生產監管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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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12-31 | 發布日期: | 2022-12-31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統一編號: | JNCR—2022—0020016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字〔2022〕90號 | 有?效?性: | 0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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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_安全生產監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12-31 |
發布日期: | 2022-12-31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統一編號: | JNCR—2022—0020016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字〔2022〕90號 |
有?效?性: | 0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濟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政辦字〔2022〕9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曲阜文化建設示范區管委會(推進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濟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降低創業成本,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復制推廣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22〕3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各類市場主體,包括:(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四)個體工商戶;(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所,是指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本辦法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
第四條 市、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五條 市場主體應當使用真實、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應當遵守土地管理、城鄉規劃、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賃管理等有關規定。不得將違法建筑、危險建筑等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按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路、社區)、門牌、樓號、房號等依次填寫。無門牌或者房號的,加注與周邊顯著標志物的距離,做到詳細、明確、規范。
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使用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的,營業執照經營場所欄記載網絡經營場所網址。
第六條 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憑《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申請登記,就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
申請人對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第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八條 開展“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個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領域外,對于市場主體在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屬于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允許在營業執照上加載新設立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機構登記,實現“一張營業執照、多個經營地址”。
第九條 允許“一址多照”。允許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辦公區作為住所登記多家企業。允許商務秘書企業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及其他配套服務。
第十條 市場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承諾義務,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設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登記規范的要求提交材料,填報《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可以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市場主體因通過登記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在申請辦理其他變更登記時,應當依法及時申請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共享。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制定配套措施,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管,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應急、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由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規定的主管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辦理投訴舉報等法定監管工作過程中,依法依規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0日。
附件:濟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
附件
濟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
市場主體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只需變更住所填寫) | |||
住所(經營場所)信息 | 詳細地址 | 山東省 市 區(縣) 街道(鄉、鎮) 路(村、社區) 號 | ||
房屋權屬及法定用途 | 所有權人姓名/名稱: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產權證件名稱: 證件編號: | ||||
□自用 □租賃 □轉租 | □工業或商用 □住宅 □ 席位 □ 商務秘書 □集中辦公區 □其他 | |||
本申請人作出如下承諾: 1.申請人承諾,已取得所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權,通過租賃或轉租方式獲得使用權的,承諾已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并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在本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表述真實無誤,如真實情況與填報不符,視為提交虛假材料,承擔由此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 2.申請人承諾,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非法建筑、危險建筑、被拆遷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 3.申請人承諾,在住所(經營場所)不從事危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各級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不得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 4.申請人承諾,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該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5.申請人已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以下稱:住改商)的有關規定,并承諾,如本住所(經營場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并獲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6.申請人承諾,自覺接受登記機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1.本文書適用于各類市場主體辦理設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2.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設立登記時,本承諾書由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事務執行人或代表)簽署;申請變更登記時,由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事務執行人或代表)簽署,并加蓋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章。
3.市場主體為分支機構的,由隸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事務執行人或委派代表)簽署,隸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加蓋公章。
4.個體工商戶申請設立登記、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本人簽字。
5.本承諾書適用“一照多址”,一個市場主體有多個經營場所的,每個經營場所應分別填寫該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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