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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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10-27 | 發布日期: | 2023-10-27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統一編號: | JNCR—2023—0010003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字〔2023〕50號 | 有?效?性: | 0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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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0-27 |
發布日期: | 2023-10-27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統一編號: | JNCR—2023—0010003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濟政字〔2023〕50號 |
有?效?性: | 0 |
濟寧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濟寧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
濟政字〔2023〕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濟寧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工程建設項目鄉鎮(街道)農民工“工長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主動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重大問題移送相關部門。
第四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以及信訪部門、工會組織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郵箱、網上投訴平臺等維權渠道。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落實勞動用工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維權信息公示等制度,依法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監管責任,依法規范工程建設領域市場秩序,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第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及時處置化解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欠投訴線索,并向同級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條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依法打擊以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等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增強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推進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常態化開展“法援惠民生·助力農民工”活動,暢通“農民工欠薪求助綠色通道”。加強人民調解,推動欠薪問題就地化解。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項目資金。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監管企業加強用工管理、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制度。協助有關部門督促落實監管企業工資支付主體責任和工程總承包企業職責。協調解決涉及監管企業的拖欠工資問題 。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及時將審批信息推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信訪部門負責對拖欠農民工工資信訪事項登記、轉送、交辦、督辦工作,督促協調責任單位及時處理重大拖欠農民工工資信訪事項,督促檢查拖欠農民工工資信訪事項的處理。分析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議。
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及時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指導基層工會加強對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解決拖欠工資問題。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七條 人民銀行駐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監管賬戶管理,協調開戶銀行做好農民工工資代發結算,并對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處理。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統計、稅務、電力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于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管理協議》。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人工費用的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于每月10日前將本月人工費用撥付到相應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落實考勤管理規定,在施工現場配備相應軟硬件設備,真實完整采集和記錄進入施工現場的農民工基本信息,并及時將項目基本情況、農民工基本信息、考勤情況、工資支付等內容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
第二十四條 農民工工資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實行月清月結、一人一卡、本人持卡。
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農民工工資銀行卡。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五條 分包單位應當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為基礎,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農民工考勤表、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時將審核后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當在收到相關工資發放資料2個工作日內將工資通過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在工資發放后1日內將數據上傳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間和數額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保險、保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先行清償)對應的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等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項目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維權信息公示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組織項目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和造價咨詢機構等參建單位進行面談交底,明確各參建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職責,并告知不利后果。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等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等應當健全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預警信息處置流程和工作規則,對產生預警的在建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重點監控,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工程建設項目有關方面及時消除預警。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信訪以及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等部門應當落實常態化聯合處置機制,督促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依法履行義務。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以及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機制,對欠薪輿情信息及時化解處置。
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等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總承包單位首次支付農民工工資前,對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通報同級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監管額度以內的預售資金,優先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及時足額撥付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撥付農民工工資不受控制節點限制。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并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咨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三十七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 對工作履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由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管理權限提出問責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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