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人社發〔2025〕3號關于印發《濟寧市勞動關系協調員培育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06-05 瀏覽次數: 字體:[ ]

關于印發《濟寧市勞動關系協調員培育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人社發20253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總工會、工業和信息化局、工商聯、企業聯合會:

現將《濟寧市勞動關系協調員培育發展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濟寧市總工會

濟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濟寧市工商業聯合會

濟寧市企業聯合會

2025年6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濟寧市勞動關系協調員培育發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勞動關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力量,是暢通勞動關系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基礎和保障。為進一步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建設,推動勞動關系基層治理現代化,深化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關于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2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關系協調員主要是指在企業、基層平臺、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和有關社會機構中從事協調勞動關系工作的人員,既包括通過勞動關系協調師(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或職業技能鑒定并獲得相應證書的人員,也包括未獲得勞動關系協調師(員)證書的工作人員。

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人員:一是企業中從事招聘管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管理、員工關系、工資(薪酬)管理、績效考核、工時管理、人員培訓、勞動爭議調解等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人員;二是在工業園區、鄉鎮(街道)、社區(村)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勞動關系公共服務平臺等基層平臺從事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人員;三是工會組織和企業聯合會、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中從事勞動用工和集體協商指導、民主管理、勞動爭議調解等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人員;四是行業調解、鄉鎮(街道)調解、人民調解機構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中具有勞動關系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濟寧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關系協調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三方機制優勢和各自職能優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發揮好組織協調和政策指導作用,會同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成員單位研究制定本地區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建設工作方案,明確具體舉措和責任分工。加強本地區勞動關系協調員信息庫建設,指導開展勞動關系協調師技能等級培訓、技能等級認定。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探索完善和落實勞動關系協調員工作保障和激勵政策措施,組織舉辦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競賽。

工會組織負責為充分發揮勞動關系協調員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支持保障。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職工參加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將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作為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的重要力量,加強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鼓勵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參加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暢通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職業晉升通道。指導基層工會充實從事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人員,并指導協調勞動關系社會組織配備具有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工作人員。

企業代表組織負責引導企業充分認識勞動關系協調員在規范企業用工、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提高企業配備勞動關系協調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企業支持相關人員參加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推動工商聯系統勞動關系監測聯絡員、商會調解員等企業代表組織中從事協調勞動關系工作的人員,積極參加勞動關系協調師技能培訓和技能等級認定。

第二章 隊伍設置

第五條  擴大勞動關系協調工作覆蓋面,從企業、工業園區和鄉鎮(街道)及社區(村)、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基層調解組織、有關社會組織和律師事務所等4個層面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體系,提升協調勞動關系的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第六條  加強企業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建設。指導企業充實和培養從事招聘管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管理、工資(薪酬)管理、績效考核、工時管理、員工培訓、勞動爭議調解等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人員,其中:推動大型企業、龍頭企業配備至少1-2名勞動關系協調員;未配備或難以配備勞動關系協調員的中小微企業,納入工業園區、鄉鎮(街道)、社區(村)相關基層平臺勞動關系協調員的工作范圍。

第七條  加強工業園區、鄉鎮(街道)、社區(村)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建設。指導推動工業園區、鄉鎮(街道)、社區(村)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勞動關系公共服務平臺等基層平臺配備相應數量的勞動關系協調員。勞動關系協調員可采取“一崗多職”的方式,在勞動爭議調解員、勞動監察員中確定。

第八條  指導工會組織和企業聯合會、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培養和充實從事勞動用工和集體協商指導、民主管理、勞動爭議調解等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  支持推動行業調解、鄉鎮(街道)調解、人民調解機構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充實具有勞動關系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

第三章 人員選聘

第十條  勞動關系協調員應具備專業的勞動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掌握與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相匹配的表達與溝通技能。同時,勞動關系協調員需要具備相應的政治素質,把準政治方向、站穩政治立場,統籌處理好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權益的關系,最大限度增加勞動關系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增強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第十一條  勞動關系協調員工作職責包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尊法、守法、學法、用法意識和能力;

(二)推動、參與用人單位勞動標準和勞動規章制度制訂、勞動合同管理,督促指導企業依法規范用工;

(三)指導幫助企業依法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代表一方參與集體協商,推動企業和勞動者開展多種形式的民主協商;

(四)推動、參與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排查,指導、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調解,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五)向轄區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映勞動用工、勞動關系矛盾糾紛等勞動關系狀況,及時反映發現的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風險隱患。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配備勞動關系協調員的企業、園區、社會組織等機構,采取設立專崗、競聘上崗、頒發聘書等形式,聘任勞動關系協調工作人員,增強其職業認同感和歸屬感。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勞動關系協調員所在單位(機構),共同做好勞動關系協調員教育培訓工作,提升勞動關系協調員綜合素質能力。

第十四條  教育培訓內容應圍繞勞動關系協調員的工作職責科學設定,注重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員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納入必修課程。

第十五條  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組建勞動關系協調員培訓師資隊伍,制定培訓課程體系,組織開展勞動關系協調員培訓活動,定期舉辦勞動關系協調師(工程建設領域勞資專管員)職業技能競賽;縣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每年制定本轄區勞動關系協調員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年度培訓應不少于10班次;勞動關系協調員所在單位(機構)應當做好日常教育培訓,積極組織本單位勞動關系協調員參加相關培訓(競賽)活動。

第十六條  支持有條件的技工院校開設相關專業,培養培訓勞動關系協調員。

第十七條  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是提高勞動關系協調員(工程建設領域勞資專管員)職業化專業化的重要舉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鼓勵和指導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社會培訓評價組織開展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五章 管理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統籌負責本轄區勞動關系協調員的管理工作,勞動關系協調員所在單位(機構)負責勞動關系協調員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推動建立多層次的勞動關系協調員信息庫,暢通上下層級數據之間的聯接,動態掌握勞動關系協調員數量、結構、分布以及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搭建多種形式的勞動關系協調員交流平臺,通過線上線下交流,開展法律法規政策、勞動關系形勢、勞動用工、工資分配、勞動糾紛處理等方面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等,促進勞動關系協調員之間相互交流借鑒。建立完善與企業勞動關系協調員的溝通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及時掌握企業勞動關系狀況。

第二十一條  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建立勞動關系協調員工作例會制度,聯合企業、基層平臺、相關社會組織等及時研究解決勞動關系協調員管理服務、作用發揮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問題,安排部署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建設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加強工作指導,指導企業勞動關系協調員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范企業勞動用工行為,推動集體協商和民主管理制度落實落地,積極調處勞動糾紛,促進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指導發揮基層平臺勞動關系協調員作用,探索完善基層平臺勞動關系協調員推動中小微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具體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方式和評價標準,常態化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宣講,深入聯系服務的中小微企業開展用工指導、法治體檢等活動,規范中小微企業勞動用工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評價激勵

第二十三條  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負責制定濟寧市勞動關系協調員服務規范及評價標準(指引)。

第二十四條  勞動關系協調員所在單位(機構)特別是工業園區、鄉鎮(街道)、社區(村)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勞動關系公共服務平臺等基層平臺,應當參考濟寧市勞動關系協調員服務規范及評價標準(指引),建立完善勞動關系協調員內部評價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要綜合考慮工作覆蓋面、服務企業和勞動者頻次、服務質量、工作難度等,對轄區內基層平臺勞動關系協調員工作進行評價,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勞動關系協調員(工程建設領域勞資專管員)或有志于從事協調勞動關系工作的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可按規定申領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第二十七條  支持企業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廳發〔2021〕7號),建立以體現技能價值為導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多職級的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提高勞動關系協調員職業榮譽感和經濟待遇。

企業可以設置技能津貼,對于取得高級工及以上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并在相關技能操作類崗位工作的勞動關系協調員,發放一定額度的技能津貼,鼓勵技能人才學技術、長本領。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注重挖掘勞動關系協調員先進典型,并給予相關激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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