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民政_扶貧_減災_其他,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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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12-31 | 發布日期: | 2020-12-31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統一編號: | JNCR-2020-0020011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發〔2020〕13號 | 有?效?性: | 1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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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民政_扶貧_減災_其他,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發布日期: | 2020-12-31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統一編號: | JNCR-2020-0020011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發〔2020〕13號 |
有?效?性: | 1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政辦發〔2020〕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曲阜文化建設示范區管委會(推進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市對社會工作的決策部署,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能力出眾、業績突出、群眾公認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充分發揮社會工作在完善社會服務體系、創新基層社會治理、增進民生福祉中的專業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孔孟之鄉和諧使者”,是指具備專業社會工作知識和技能,在全市社會工作領域品德良好、能力出眾、業績突出、群眾公認,經選拔認定的優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第三條 “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工作,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面向基層、注重實績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重點從服務一線的城鄉社區、社會服務類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選拔產生。
第四條 “孔孟之鄉和諧使者”每2年選拔1次,每次選拔不超過30人,管理期限為4年。
第五條 “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部門組成“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市民政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拔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 “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范圍:從事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扶貧濟困、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扶、衛生健康、應急處置、群眾文化等領域的社會工作人才和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研究的相關人員。
第七條 “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和社會服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二)熟悉社會工作發展歷程、相關政策理論、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具備豐富的社會工作專業經驗;
(三)能夠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為服務對象提供專業服務,處理各類復雜問題,為所在單位和社會做出重要貢獻;
(四)在社會工作領域享有較高聲譽,社會關注度高,有較大社會影響力,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五)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研究的相關人員,需組織實施過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項目,或者在社會工作專業領域研究方面成果顯著;
(六)直接從事社會工作5年以上且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及以上職業水平資格證書的,以及直接從事社會工作20年以上且表現優秀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評選;
(七)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再參加評選。
第三章 選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條 “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專家評審、組織審定的方式進行。由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從本縣(市、區)和本部門(單位)優秀社會工作人才中推薦,經申報個人所在單位公示后上報。不受理個人申請。
第九條 “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程序:
(一)部署申報。根據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市民政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下發申報工作通知,明確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
(二)組織推薦。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按照通知要求,從本縣(市、區)、本系統所屬單位符合“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范圍、條件的社會工作人才中推薦人選,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市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
推薦時需呈報以下材料:
1.“孔孟之鄉和諧使者”申報表;
2. 1000字左右的事跡材料;
3. 申報人職業資格證書、社會工作專業技術成果(案例)、獲獎情況等證明材料;
4. 各縣(市、區)或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的推薦報告。
(三)資格審查。根據“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選拔范圍和條件,市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對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提報人選的資格條件、申報材料等要件進行審查。對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資格,5年內不得申報省、市和諧使者評選。資格審查貫穿選拔工作始終。
(四)評審遴選。市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對推薦人選進行專家評審、現場答辯、實地考察、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孔孟之鄉和諧使者”建議人選名單。
(五)網上公示。“孔孟之鄉和諧使者”建議人選名單在市民政局網站和申報人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六)頒發證書。公示無異議后,由市政府辦公室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四章 待遇與政策扶持
第十條 “孔孟之鄉和諧使者”在管理期內,每人每月享受人才補貼1000元。人才補貼每年集中發放一次。被選拔為齊魯和諧使者的,享受省政府津貼,不再享受市級人才補貼。
第十一條 定期組織部分“孔孟之鄉和諧使者”參加市情考察、咨詢等活動。各級民政部門應對“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開展相關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組織“孔孟之鄉和諧使者”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每年一次。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孔孟之鄉和諧使者”應當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社會工作專業機構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并在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安排下,承擔以下職責和義務:
(一)積極參與社會工作培訓師資隊伍建設,配合高等院校、各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育基地和實訓基地,開展各類社會工作管理人才、服務人才教育培訓;
(二)積極領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主動承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實習實訓任務;
(三)積極參加專業性、區域性交流會議和咨詢督導活動;
(四)配合做好社會工作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四條 市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建立“孔孟之鄉和諧使者”檔案,每年年底,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查走訪等方式,對“孔孟之鄉和諧使者”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發放人才補貼的重要依據。年度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評估結果合格以上等次的,保留“孔孟之鄉和諧使者”稱號和相關待遇,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稱號和相關待遇。年度評估結果連續四年為“優秀”且直接從事社會工作20年以上的,可參加新一批“孔孟之鄉和諧使者”申報。
第十五條 “孔孟之鄉和諧使者”在管理期內不再從事社會工作或調往市外的,可繼續保留“孔孟之鄉和諧使者”稱號,但不再享受相關待遇。“孔孟之鄉和諧使者”在管理期內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或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群眾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及嚴重后果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孔孟之鄉和諧使者”的,經市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核實確認后,取消其資格,同時停止相應待遇。
第十六條 積極依托各級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孔孟之鄉和諧使者”在完善社會服務體系、創新基層社會治理、增進民生福祉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貢獻,為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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