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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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09-27 | 發布日期: | 2020-09-27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統一編號: | JNCR-2024-0010007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發〔2020〕10號 | 有?效?性: | 0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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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9-27 |
發布日期: | 2020-09-27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統一編號: | JNCR-2024-0010007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濟政發〔2020〕10號 |
有?效?性: | 0 |
濟寧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濟政發〔2020〕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曲阜文化建設示范區管委會(推進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已經2020年9月11日濟寧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濟寧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應訴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應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作為被告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
第四條 市司法局負責對全市行政應訴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行政應訴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下級政府、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派出機構和受政府委托的組織,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按照誰主管(作出)、誰負責、誰應訴的原則,具體承辦涉及本單位主管事務的行政應訴工作。承辦行政應訴工作的機關或機構不能確定的,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
市、縣(市、區)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機關或機構的,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承辦行政應訴工作的主辦、協辦機關或機構。
市、縣(市、區)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經向政府主要負責人匯報后,由分管該項工作的政府負責人或由政府確定的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行政應訴文書之日起3日內轉至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交由承辦機關或機構辦理。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做好下列行政應訴工作:
(一)根據案件有關情況制定應訴方案;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組織人員出庭應訴;
(四)負責行政應訴案卷的立卷歸檔,按照有關規定報備;
(五)對行政案件及行政應訴工作中的情況和問題進行分析總結,按要求提交行政應訴工作報告;
(六)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認真研究辦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議并函復人民法院;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承辦行政應訴工作的機關或機構應當將其答辯狀和證據、依據等相關材料報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論證。
承辦行政應訴工作的機關或機構在準備答辯狀和證據、依據的過程中,應當向市、縣(市、區)政府書面報告情況和爭議化解方案。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在對承辦行政應訴工作的機關或機構報送的相關材料審查后,應當督促其辦理行政應訴相關手續。
第九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要認真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出庭應訴,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
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第十條 行政機關人員出庭應訴應當遵守以下基本規范:
(一)準時出庭,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到庭的,必須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說明理由;
(二)尊重法官和訴訟參與人;
(三)遵守法庭紀律和庭審秩序;
(四)著裝整潔,舉止得體;
(五)語言規范,用語文明。
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參與調解。
行政機關在參與調解過程中應當遵循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前,行政機關發現被訴行政行為確有違法的,應當依法主動糾正。
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撤銷(部分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書面告知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及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被訴行政行為被判決撤銷、確認違法、確認無效、變更、責令履行職責、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履行給付義務或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撰寫結案報告,報送本級政府并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結案報告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行政機關與原告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結果;
(三)敗訴原因分析、相應的整改措施、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后,承辦行政應訴工作的機關或機構,應當自收到判決、裁定之日起3日內將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承辦行政應訴工作的機關或機構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不服,要求上訴的,應當自收到一審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3日內將上訴意見報送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并提出建議后報本級政府審定。
市、縣(市、區)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承辦行政應訴工作的機關或機構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向行政機關制發司法建議書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結果函告人民法院,并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應訴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行政案件的;
(二)法定期限內不提交答辯狀、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的;
(三)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
(四)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的;
(五)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妨礙司法、擾亂秩序等情形的;
(六)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
(七)未按規定函復司法建議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和備案的;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定期對行政應訴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并向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行政應訴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行政應訴工作正常進行。
第二十條 本市行政機關參加行政復議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文字版】濟政發〔2020〕10號 關于印發《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docx
【PDF版】濟政發〔2020〕10號 關于印發《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pdf
【主要負責人解讀】 【主要負責人解讀】濟寧市司法局局長朱勇志解讀《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
【圖文解讀】【圖文解讀】《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
【起草說明】【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 決策依據】《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意見征集】關于對《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
【結果反饋】關于《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
【合法性審核】《濟寧市行政應訴辦法(草案)》合法性審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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