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708000043121241/2022-0525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5-2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濟建物字〔2022〕6號)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濟寧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濟寧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建物字〔2022〕6號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事務中心,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濟寧高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太白湖新區建設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汶上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中心,濟寧市物業管理服務協會:
現將《濟寧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5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濟寧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山東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物業服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反映其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信用信息管理。
一般以獨立法人為單位實施信用信息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有分支機構的,統一納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管理;外地物業服務企業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以分支機構為單位實施信用信息管理。
企業跨縣(市、區)(含功能區,下同)經營的,由企業工商注冊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在工商注冊地之外的物業服務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項目信息管理工作,并通過濟寧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市物業信用系統”)推送到企業工商注冊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
第四條 市物業信用系統實現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推送、公示,以及生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出具信用報告等功能。
第五條 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擬定全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濟寧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事務中心負責承擔全市物業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相關事務性工作,參與制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辦法,承擔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事務性工作和市物業信用系統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推送、審核、認定、使用和日常維護等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項目有關信用信息的歸集、推送、評分等工作。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負責行業自律信息的歸集、推送,并可接受物業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編寫行
業信用報告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歸集、認定和發布
第六條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基礎信用信息(甲類)、項目績效信用信息(乙類)和企業不良信用信息(丙類)三類。
(一)企業基礎信用信息(甲類)。主要包括企業員工信息、企業優良信用信息等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基本狀況及物業服務水平的信息。
(二)項目績效信用信息(乙類)。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項目管理工作中接受各級考評檢查,處理群眾信訪投訴,配合物業主管部門、街道(鄉鎮)、社區監督及日常工作的信息。
(三)企業不良信用信息(丙類)。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拒不配合物業主管部門、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街道(鄉鎮)、社區監管,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破壞市場秩序等對其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
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在市物業信用系統中設置。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一般由信息產生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認定。
企業注冊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由企業工商注冊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認定;外市物業服務企業未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該企業在我市承接的首個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認定。
第八條 企業基礎信用信息(甲類)歸集。企業基礎信用信息(甲類)實行動態管理,基礎信用信息產生或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30日內通過市物業信用系統填報變更信用信息。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市物業信用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填報企業基礎信息等有關信用信息。
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也可以根據自行掌握、行業協會推送以及信息共享獲取的信用信息,直接錄入市物業信用系統。
第九條 項目績效信用信息(乙類)歸集??h(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應在物業服務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產生1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物業信用系統錄入。
原則上只對實行全委托管理的住宅項目歸集績效信用信息。其他項目確需歸集的,由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定后實施歸集。
建立項目績效信用信息(乙類)修復制度。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對該類別存在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在項目績效信息的記分周期內,已經改正并消除原有不良影響的,當事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扣除項目績效分值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實后,返還相應扣分分值。
第十條 企業不良信用信息(丙類)歸集??h(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于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產生15個工作日內,將自行掌握或其他單位主動推送的信用信息,錄入市物業信用系統,并通過市物業信用系統通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確認不良信用信息情況。需要與其他單位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信息,尚未實現實時共享的,共享頻次原則上不低于每季度一次。鼓勵物業服務企業主動錄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等產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不需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可直接認定。
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采納的決定,并通過市物業信用系統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因企業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或者認定企業基礎信用信息(甲類)、企業不良信用信息(丙類)所依據的行政決定、判決、裁定等被撤銷或者變更等情形,導致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后應當及時變更或刪除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如下:
(一)企業基礎信用信息(甲類)中表彰獎勵類信息公開期限為三年,自信息產生之日起計算,物業服務企業未注銷前,其他依法可以公開的企業基礎信用信息(甲類)長期公布;
(二)企業不良信用信息(丙類)公示期限為五年,自處罰執行完畢或失信行為整改完成之日起計算,企業完成信用修復的,公示期限按有關規定縮短;
(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公安、審計、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法院、稅務、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之間的互聯互動,依法共享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物業主管部門能夠通過共享獲取或核驗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重復提交。
第三章 信用評級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濟寧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見附件)計算。
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根據國家和省政策導向、行業發展需要等,對《濟寧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五條 企業基礎信用信息(甲類)分值、項目績效信用信息(乙類)分值各60分。
企業績效分值,為企業所有項目績效信用信息(乙類)分值的平均值。
物業服務企業總信用分值為:企業基礎信用信息(甲類)分值+企業績效分值-企業不良信用信息(丙類)分值。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計分周期如下:
(一)企業基礎信用信息(甲類)中,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基本狀況的信息長期有效,信息發生變更,分值隨之實時變動;其他信息的計分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計分周期為一年(自獲得優良信用信息之日起計算)。
(二)項目績效信用信息(乙類)中,日常考評情況采取分值覆蓋方式,新分數錄入后自動覆蓋上一次分值;其他信息計分周期為一年(自信息錄入之日起計算),一年內企業主動申報整改完成的,核實后返還相應扣分分值;企業未主動申報的,一年后自動返還相應扣分分值。
(三)企業不良信用信息(丙類)中,企業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計分周期為一年(自信息產生之日起計算)。在一年內整改的,視整改情況在一年后返還相應分值,一年內未進行整改的維持扣分。涉及嚴重不良信用信息事項的,有效期根據企業整改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根據信用得分情況,由市物業信用系統實時生成,評級結果分為AAA級、AA級、A級、B級、C級。
信用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AA級。
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85分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的,或在60分以下且沒有企業不良信用信息(丙類)的,信用等級為:B級。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且有企業不良信用信息(丙類)的,信用等級為:C級。
經物業主管部門核實,企業實際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但未按要求參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級為:C級(缺失)。
第十八條 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嚴重失信制度。嚴重失信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規定履行物業項目退出程序,擅自停止物業服務,或經合法程序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后,拒不退出物業項目、移交物業用房及相關資料的,或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其他管理人的;
(二)擅自侵占、挪用、套用業主公共收益或專項維修資金的;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過錯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在物業服務招標投標中有圍標、串標等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及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六)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包括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
物業服務企業出現第(一)至(三)項任意一項不超過1次的,信用等級暫定為C級(黃牌);拒不整改、無法補救、出現第(一)至(三)項任意一項超過1次或發生第(四)至(六)項任意一項行為的,信用等級確定為C級(嚴重失信)。
暫定為C級(黃牌)的有效期為自列入之日起12個月,有效期過后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重新評定,其嚴重不良信用信息轉為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信用得分和等級等有異議的,可向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書面提出??h(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書面答復。核查期間,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得分和等級結果進行標注,直至異議處理結束。經核查確認有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應設立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受理對于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填報、評級管理等方面的投訴舉報,對查實的投訴舉報,錄入市物業信用系統。
第四章 信用信息發布和應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級結果在市物業信用系統公開,并按規定實現與“信用濟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互通共享。物業服務企業根據需要可通過市物業信用系統查詢信用等級,并打印信用報告。有關部門、單位可依法通過市物業信用系統查詢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物業主管部門可以定期通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情況,并將企業信用等級作為實施分類監管以及前期物業服務招標、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表彰評選推介等活動的重要參考依據,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A級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活動中給予“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方面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媒體推介、榮譽評選等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四)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六)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作為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開展招標活動的參考;
(三)作為審核財政資金補助、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的參考;
(四)作為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參考;
(五)作為政府部門、行業協會表彰獎勵活動的參考;
(六)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除可采取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物業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還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撤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二)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
(三)視情節向業主大會提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或者不再續約的書面建議;
(四)將信用信息通報信用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實施協同監管、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相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4日。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屆滿,將依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濟寧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
附件
濟寧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
甲類 企業基礎信用信息(共60分)
類別 | 評分標準 | |
企業員工信息 (10分) | 固定員工數 (5分) | 每1人得0.1分,最高不超過5分。固定員工數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人數,佐證材料以繳款人為本企業的當年度社會保險基金繳納票據為準,當年度有效。 |
專業技術人員 (3分) | 每人得0.1分(其中取得工程、管理、經濟相關專業類中級以上職稱每人得0.2分),最高不超過3分。專業技術人員為獲得人力資源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物業經理、物業從業人員證書,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中級以上職稱及物業管理相關工種證書的固定員工,佐證材料以相關證書掃描件為準。 | |
物業服務人才 (2分) | 每人得0.5分,最高不超過2分。物業服務人才為項目經理或企業核心管理崗位負責人獲得全日制大專及以上物業管理專業學歷,或獲得工程、管理等物業管理相關專業學士及以上學位。佐證材料以當事人相關證書掃描件為準。同一員工同時符合專業技術人員和物業管理人才條件的,以最高分為準,只計算一次。 | |
企業優良信用信息 (50分) | 企業黨建 (5分) | 物業服務企業單獨成立黨組織的,得3分;未單獨成立黨組織,采取聯合組建、社區黨組織派遣黨建指導員或成立黨小組等形式實現黨的組織覆蓋的,得2分。 物業服務項目成立黨組織或黨小組,或通過采取聯合組建、社區黨組織派遣黨建指導員等形式實現黨的組織覆蓋的,每個項目得0.2分,最高得2分。 |
誠信經營情況 (1分) | 獲得市場監管部門“價格誠信示范單位”、“放心消費創建示范單位”或“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稱號的,稱號有效期內各得1分。最高得1分。 | |
物業服務規模 (10分) | 實施全委托管理的,接管項目每累計3個得1分,實施專項委托管理的,接管項目每累計3個得0.5分,不足3個不得分,最高得2分。 實施全委托管理的,接管項目每累計10萬平方米得0.5分,不足10萬平方米不得分,最高得8分。 | |
參與老舊小區、保障性住房等物業服務(5分) | 接管老舊小區每累計3萬平方米得0.2分,不足3萬平方米不得分;接管保障性住房的每累計5萬平方米得0.1分,不足5萬平方米不得分。老舊小區是指列入老舊小區改造計劃的項目。 |
企業優良信用信息 (50分) | 標準建設成果 (4分) | 獲得ISO三體系認證的得1分。作為主要起草單位或者主編單位編寫物業服務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的,分別得3、3、2、1、0.5分,可累計得分。 |
拓展經營市場 (3分) | 企業跨縣(市、區)開展物業服務活動的,得1分;跨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得2分;跨?。?strong style="font-family: Calibri; font-size: 14px; text-align: justify; white-space: normal;">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得3分。 | |
履行社會責任 (4分) | 為行業作出突出貢獻、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企業、項目或企業員工受到相關職能部門、物業行業協會表彰或被縣(市、區)及以上官方新聞媒體宣傳報道的,得1分,表彰個人的得0.5分。 | |
企業、個人獲得表彰獎勵 (9分) | 企業或企業員工獲得國家級、省級、地級、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表彰的,分別得5、4、3、2分,獲得鄉級黨委、政府表彰的得1分,表彰個人的減半得分。 | |
物業服務項目 創優(9分) | 在合同期內服務的物管項目獲得住建部、省住建廳、市住建局、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表彰分別得5、4、3、2分,最高不超過9分。 |
乙類 項目績效信用信息(共60分)
類別 | 評分標準 | |
項目服務質量監督 (15分) | 日常考評情況 (10分) | 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鄉鎮)、社區日常對物管項目考評檢查的百分制得分,分別乘3%、3%、4%(保留兩位小數)后相加??荚u檢查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
共用設施設備維護情況 (5分) | 對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維護不到位,經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鄉鎮)、社區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指出問題拒不整改的,每一項扣0.5分;特種設備未簽訂維保合同或超出檢驗期限未檢驗的,每一項扣1分,最多扣5分。 | |
信訪投訴處理(20分) | 市、縣(市、區)平臺信訪投訴處理情況(20分) | 因物業服務企業原因,造成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縣(市、區)及縣(市、區)以上投訴平臺信訪投訴,物業服務企業處理不及時的每一件扣0.4分;信訪投訴人對物業服務企業處理結果不滿意的,每一件加扣0.6分,物業服務企業認為已妥善處理的可進行申訴(信訪人滿意的無需申訴),經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認定,返還相應扣分。 |
街道(鄉鎮)物業管理 (10分) | 群眾訴求 (6分) |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向街道(鄉鎮)提出物業管理方面合理訴求時,物業企業拒不配合或故意拖延整改的,每出現1次扣1分。 |
聯席會議工作 (2分) | 拒不配合街道(鄉鎮)開展聯席會議等街道物業管理工作的,每有1次扣1分。 | |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 (2分) | 拒不配合街道(鄉鎮)、社區組織或籌備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工作的,視情節扣1-2分,未開展此項工作的不扣分。 | |
社區物業管理 (15分) | 群眾訴求 (6分) |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向社區提出物業管理方面合理訴求時,物業企業拒不配合、故意拖延整改的,每出現1次扣1分。 |
重點工作落實(3分) | 物業企業拒不配合社區開展工作的,每有1次扣1分。向社區報送材料不及時或報送虛假材料的,視情節每有1次扣0.5-1分。 | |
“三會三公開”工作 (6分) | 拒不配合開展業主懇談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社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每有1次扣1分,最多扣2分;未在顯著區域公示服務標準和價格、投訴渠道和方式的,每缺少1項扣1分,物管項目內存在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保管的公共收益但未公示的,扣2分,相關信息發生變動后公開公示不及時超過30天的,扣0.5分。 |
丙類 企業不良信用信息
類別 | 評分標準 | ||
企業一般不良信用信息 | 政府、物業主管部門重點工作落實情況(10分) | 無故缺勤物業主管部門重點工作會議或不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每次扣0.5分;因思想不重視、行動遲緩等直接影響市、縣兩級政府重點工作,造成后果的,視情節扣2-4分。最多扣10分。 | |
負面社會影響 (10分) | 被縣(市、區)及以上政府部門、官方媒體等通報或曝光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主要責任的物業服務問題,經查屬實的,視情節扣0.2-0.5分,整改不到位被再次通報或曝光的,視情節加扣0.4-1分,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加扣0.8-2分。最多扣10分。 | ||
違法違規行為 (8分) |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物業主管部門或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的;采取威脅、恐嚇、擅自或者變相停水、停電、停用門禁卡、電梯卡等手段強制收取物業費經查屬實的,每次扣2分;拒不整改的,每次加扣2分。最多扣8分。 | ||
司法責任 (6分) | 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主要責任的法院判決、仲裁的生效判決,每一案件扣2分,最多扣6分。 | ||
安全生產責任 (8分) | 因管理不善發生一般、較大安全責任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每次分別扣2分、4分。最多扣8分。 | ||
企業嚴重不良信用信息 | 未按規定履行物業項目退出程序,擅自停止物業服務,或經合法程序解聘后,拒不退出物業項目、移交物業用房及相關資料的,或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其他管理人的 | 出現所列行為1次的,信用分值清零,信用等級暫定為C 級(黃牌)。拒不整改、無法補救或出現所列行為超過1次的,信用等級確定為C級(嚴重失信) | |
擅自侵占、挪用、套用業主公共收益或專項維修資金的 | |||
因物業服務企業過錯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影響社會穩定的 | |||
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信用等級確定為C級(嚴重失信) | ||
在物業服務招標投標中有圍標、串標等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及社會正常秩序的 | |||
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包括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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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濟寧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解讀
【記者問答解讀】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行記者問答會解讀《濟寧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