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01-02 瀏覽次數: 字體:[ ]

濟寧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政發〔2024〕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城區,包括任城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和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用于濟寧市主城區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區劃紅線外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綠化、環衛、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相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第四條  凡在濟寧市主城區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地上建筑面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

(一)非工業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地上面積199元/平方米征收;

(二)工業建設項目,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1. 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不需要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配套的,按照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73元/平方米征收;

2. 非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不需要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配套的,按照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128元/平方米征收。

3. 需要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配套的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供水11元/平方米、供氣8元/平方米、供熱38元/平方米、供電14元/平方米(含高層雙電源,不包括電纜所需管溝廊道)分別加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和個人開具財政票據。

第九條  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已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改變原批準用途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增加建筑面積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補繳增加建筑面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年度收支預算管理,統籌安排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編制下一年度配套費使用計劃,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在規定時限內向市財政局提報預算申請。市財政局審核編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年度收支預算,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依法依規履行預算批準程序。

第十三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主城區的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向建設單位和個人另行收取紅線外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及相關配套費用。

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紅線內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相關配套(含各類計量裝置、分戶控制系統)建設費用計入建設成本。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

第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征管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文字版】濟政發〔2024〕21號 關于印發《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docx

【PDF版】濟政發〔2024〕21號 關于印發《濟寧市主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pdf